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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開吳政衛掠奪綠色小鎮的真相

~倒果為因的陰謀論~

 

吳政衛假投資之名行掠奪綠色小鎮通路之實

 

吳政衛入資綠色小鎮時,林秦葦時任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他並不知情吳政衛與當時的綠色小鎮董事長林宏早已串謀在一起,但吳政衛卻於1011212,林秦葦以當選綠色小鎮法人董事的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他擔任綠色小鎮董事長後,兵分兩路先在南投縣調查站檢舉,後在10218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剛上任綠色小鎮的林秦葦董事長提起詐欺告訴,翌日(即10219日)發動第二波假扣押策略,再就林秦葦董事長名下所有財產聲請假扣押;一周後(即102117日)更向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綠色小鎮全省門市的動產、生財器具、零用金、名下所有銀行帳戶及不動產,全省同時進行假扣押,讓綠色小鎮因為被假扣押強制執行一夕之間完全癱瘓,而吳政衛更運用媒體施加法院壓力,不僅讓媒體的報導先定了林秦葦董事長的罪,更殃及興櫃的康富生技中心公司的營運,讓相信康富生技中心公司的投資大眾陷入極大恐慌。康富生技林秦葦吳政衛林耿宏

 

綠色小鎮究竟是如何被吳政衛一步一步搞垮,讓這塊曾名列台灣有機前三大通路的綠色品牌黯然消失呢?從【吳政衛 vs 綠色小鎮大事紀】即可看出吳政衛的動機!康富生技林秦葦吳政衛林耿宏 

 

在吳政衛尚未提告林秦葦(即102.01.08前)及聲請假扣押綠色小鎮(即

102.01.17前)之『前』

一、在下列時間軸裡,明顯可看出在吳政衛尚未提告林秦葦及對綠色小鎮公司聲請假扣押之

    前,林耿宏、黃素琴、杜恆瑋及任莉菁,便與吳政衛互動密切且頻繁。究其四人之背景,

    分別為綠色小鎮之前董事長(林耿宏)、前副總經理(黃素琴)、前資訊長(杜恆瑋)及

    色小鎮委外經營管理之瑞安健康一生公司之財務經理(任莉菁),均在吳政衛以R公司名

    義投資入主綠色小鎮前後,即互相謀議如何透過司法及媒體等力量讓綠色小鎮的品牌一夕

    瓦解,讓綠色小鎮20年來累積的企業有形資產(如全省門市的生財器具、動產及產品等)、

    無形資產價值(如:商譽、品牌、通路、人才等)及未來發展,瞬間化為烏有!

 

 

 

時間

事由

備註

10110月間

林耿宏主動介紹黃素琴、杜恆瑋與被告吳政衛認識

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831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卷九,104.08.13審判筆錄P22

101.10.30

黃素琴離職告訴人公司

 

101.11.30

杜恆瑋離職告訴人公司

 

101.12.19

黃素琴擔任綠色大帝公司的董事

 

101.12.29

林耿宏與被告吳政衛的Line通聯記錄承認他自己是被告吳政衛的人,擔任臥底並固定提供情報給被告吳政衛,與被告吳政衛裡應外合,將他自己所知道告訴人公司的大小事都會告訴被告吳政衛。自承簽署聲明承諾書給被告吳政衛換取被告吳政衛不對他提告之條件

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卷九,104.08.13審判筆錄P23-24

 

101.12月底

被告吳政衛證述林耿宏簽署聲明承諾書時,黃素琴、杜恆瑋及任莉菁均在現場

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卷六,104.06.25審判筆錄P210背面-211正面

  

二、黃素琴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10810273日偵查中,陳

    稱「……會成立綠鎮大地公司(應係「綠色大帝公司」之誤載)是因為所有的員工都快沒

    有工作,我拜託吳政衛成立綠鎮大地公司(應係「綠色大帝公司」之誤載),綠鎮公司

    收起來之後我還請吳政衛接手公司……綠鎮大地(應係「綠色大帝公司」之誤載)的各該

    分公司是綠鎮公司已經倒閉,我怕員工沒有工作請吳政衛成立各該分公司,現在各該分

    公司的員工有百分之九十是原有的員工,供應的廠商有百分之八十也是綠鎮公司原來的廠

    商,因為是我拜託吳政衛,我覺得沒必要避嫌,所有的分公司才登記在我名下,並且由我

    掛名綠鎮大地(應係「綠色大帝公司」之誤載)公司榮譽董事。」

 

三、黃素琴離職前原於綠色小鎮擔任副總經理乙職,負責管理綠色小鎮之直營門市,並參與

    色小鎮重要會議,係受綠色小鎮委任處理事務之高階主管。黃素琴本於職掌之便常會觸及

    並知悉綠色小鎮許多重要營業機密及經營資訊,包括綠色小鎮關於業務、行銷、推廣、教

    育(包括:訓練員工、服務流程、服務態度、與客人應對之道等)、客戶資料、人員制度

   (包括:告訴人公司之內部教育、培訓、升遷、獎勵及淘汰制度等)、經營管理及開拓店面

   (包括:選擇店址、協商店租、尋找助理群及整合各方面資源等經驗)等重要知識、營業

    資訊與商業機密。詎料,黃素琴竟利用職務之便知悉取得之上開資訊作為不法提升綠色大

    帝公司競爭力之用。此有陳芳(註:綠色小鎮公司前全國各門市執行長)於1047

    13103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91號審判筆錄中之證詞可證

   。臚列陳芳證詞如下:

 

   問:「妳剛一直提到黃素琴,黃素琴在公司的負責經營事務跟她接觸的事務的狀況是如何?」

   陳答:「她全部都有接觸到,副總全部都有接觸到,資訊、採購、行銷、企劃、展店都有

   她從一來副總,人事她也會管,她那時候一來的時候也會插手我們的人事問題,她也會帶

   一些她認識的人進來。」

   問:「妳是否聽過杜恆瑋?」

   陳答:「有,他是黃素琴的心腹,他是黃素琴帶來的人,他管我們的資訊。」

   問:「所謂你們是指?」

   陳答:「綠色小鎮,就是我們本來的資訊是比較弱的。杜恆瑋來了之後,就把我們所有綠色

   小鎮的門市資訊全都改了,整個電腦系統後面的數據全部都改了,杜恆瑋是黃素琴帶來的,

   他們兩個應該很熟,問黃素琴就知道了。」

 

四、由上可知,黃素琴憑藉其在綠色小鎮任職期間取得之營業機密及相關經營資料,協助並與

    吳政衛共謀在綠色小鎮之各門市店原地原址設立綠色大帝公司經營同種類業務,其與吳政

    衛關係匪淺。再者,苟綠色大帝公司為黃素琴與吳政衛共同合意設立,惟綠色大帝公司設

    立時間係在吳政衛聲請假扣押綠色小鎮之前,綠色小鎮當時尚未發生遭吳政衛聲請假扣押

    而生經營機之情,黃素琴何須拜託吳政衛成立綠色大帝公司呢?顯見黃素琴及吳政衛早

    已合意對綠色小鎮提起假扣押強制執行並進而由綠色大帝公司接手綠色小鎮門市之計

   

 

在吳政衛尚未提林秦葦(即102.01.08前)及聲請假扣押綠色小鎮(即102.01.17前)之『後』

一、在下列時間軸裡,可看出在吳政衛在提林秦葦及對綠色小鎮聲請假扣押之後,林耿宏、

    黃素琴、杜恆瑋及任莉菁等人,是如何一個接一個主動向承辦檢察官提供對林秦葦或綠色

    小鎮不利之事證及虛偽陳述其等經傳聞或臆測之證詞!

 

時間

事由

備註

102.01.08

吳政衛提告林秦葦涉犯詐欺罪

 

102.01.09

吳政衛具狀就林秦葦聲請假扣押

 

102.01.17

吳政衛具狀就綠色小鎮聲請假扣押

 

 

 

 

102.01.30

吳政衛就綠鎮公司假扣押裁定案辦妥提存及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吳政衛前往台中地檢署接受偵訊,並主動提出林耿宏的聲明承諾書、綠鎮公司儲值卡數據等資料

疑點:

1.林耿宏為何要簽署聲明承諾書給吳政衛?

2.吳政衛如何取得綠鎮公司資訊系統內有關儲值卡的數據?

 

102.01.31

吳政衛再就綠鎮公司遞追加執行狀

 

102.02.05

吳政衛再追加執行綠鎮於華南台中港分行、元大信託財產專戶、星展南京東路分行、合作金庫新中分行、玉山西屯分行、富邦營業部、萬泰台中分行、萬泰繼光分行、兆豐南台中分及新光大墩分行等帳戶

 

102.02.08

吳政衛再追加執行中國信託的刷卡債權及38家門市之現金

 

102.02.27

吳政衛向高雄地院追加執行門市現金(102.司執全助逸字.53號)

 

102.03.07

吳政衛追加執行綠鎮商標

 

102.03.14

林耿宏提告林秦葦涉犯詐欺、侵占等罪

 

102.03.15

吳政衛追加起訴向綠鎮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102.03.19

吳政衛向綠鎮員工及支持者發聲明稿

謊言:

1.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投資綠鎮公司的投資人是R公司,卻故意顛倒事實謊稱是吳政衛本人投資。

2.經投審會核准的入資款是R公司分別購買綠鎮公司新股8400萬及老股2000萬,合計10,400萬,卻謊稱是1.14億元。

3. R公司購買新股8400萬入綠鎮公司後,多數用來清償廠商貨款、銀行貸款及償還借款,皆有資金流向證明,卻謊稱公司不到一個月時間就沒錢了。

4.依公司法之規定,法人本就可以擔任公司之代表人,卻故意欺騙社會大眾,綠鎮公司的負責人已經換到沒有自然人要擔任了。

5.吳政衛聲稱僅對林秦葦提告,並未對綠鎮公司提起訴訟。事實上,吳政衛早再發聲明稿前已於102.03.15正式向綠鎮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卻故意隱瞞上情!

6. 吳政衛聲稱目前僅扣押綠鎮公司銀行存款,門市銷貨之現金收入仍正常運用未受影響云云,乃是天大謊言!因為吳政衛故意隱瞞其對綠鎮公司一連串追加執行生財器具、產品、門市現金、不動產、POS系統及伺服器等,已經讓綠鎮公司的資金周轉出現不寧(如給付門市租金、廠商貨款及銀行借款)、銀行要求提前清償等損害。

 

 

 

 

 

102.04.09

黃素琴前往南投調查站偵訊,並主動提供

1.林耿宏的告訴狀

2.任莉菁的自白聲明書

3.告知林庭安於102.04.07前往綠鎮公司的辦公室銷毀公文

疑點:

1.黃素琴已離職,為何拿得到林耿宏的告訴狀及任莉菁的自白聲明書?且主動提供?

2.為何就瑞安公司的行銷方式、制度及對外招收投資店的投資口數及金額等數據,均與吳政衛陳報給檢察官的物證完全相符!

3.綠鎮公司確實有在大陸開店,卻陳述並未在大陸開立綠鎮公司任何直營店。

102.04.14

綠鎮員工發出自救聲明稿

謊言:

綠鎮員工的薪水,依綠鎮公司與瑞安公司直營轉委任經營合約書第六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原本就是由瑞安公司支付,卻故意顛倒是非陳述綠鎮公司未經員工同意轉投保瑞安公司。

102.04.15

吳政衛追加林耿宏為詐欺罪之被告

疑點:

1.既然吳政衛以R公司入主投資綠鎮公司是由林耿宏牽線,也是林耿宏仍在任綠鎮公司董事長時所發生,為何吳政衛一開始提告林秦葦涉犯詐欺罪時,反而不提告林耿宏呢?而僅提告就任綠鎮公司約3個月之董事長林秦葦。

2.既然以要求林耿宏簽署聲明承諾書為由作為不提告之條件,為何事後又追加提告呢?

 

杜恆瑋主動前往南投調查站偵訊,並主動提供

1.綠鎮公司與康富生技公司間四筆交易的報表。

2.林庭安回綠鎮公司翻找資料的光碟

疑點:

1.已經自綠鎮公司離職,如何取得綠鎮公司系統內與康富生技公司間四筆交易之報表呢?且主動提供?

 

任莉菁前往南投調查站偵訊,並主動提供

1.瑞安、綠鎮、阿丘普洛與康富生技公司間交易資料

2.102.04.03自白聲明書

疑點:

1.為何要主動提供瑞安、綠鎮、阿丘普洛與康富生技公司間交易資料?

2.為何102.04.03自行署名的自白聲明書要透過黃素琴於102.04.09先提供給南投調查站呢?

102.05.07

吳政衛聲請追加執行伺服器

 

102.06.06

吳政衛於綠鎮公司18家門市原址設立綠色大帝公司公司之分公司,資本額200萬元

 

102.07.26

綠色大帝公司資本額增加為2900萬元

 

102.08.02

黃素琴提告林秦葦涉犯詐欺

 

102.12.11

吳政衛追加提告林秦葦涉犯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

 

102.12.25

綠色大帝公司資本額增加為4300萬元

 

103.01.06

吳政衛擔任綠鎮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103.12.26

綠色大帝公司資本額增加為5800萬元

 

104.01.13

綠色大帝公司資本額增加為7300萬元

目前已更名為『聯晶特斯拉股份有限公司

 

104.04.30

綠色大帝公司與健康食彩公司合併,綠色大帝公司為健康食彩公司之台中分公司,已於1060407日廢止,資本額為4億。

 

 

二、黃素琴利用綠色小鎮公司授權其處理門市終止合約所生爭議

 

  1、經查,黃素琴協助處理綠色小鎮與門市房東解約事宜,僅有新竹公道店、延平店、關新

     店、台南文化店、斗六店、桃園復興店、台中河南店、向心店、西屯店等9 家門市,惟

     吳政衛提出黃素琴受綠色小鎮委任處理門市租約之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五份,卻發現有下

     列幾項違誤點:

    1僅有1份即向心門市是屬於黃素琴受綠色小鎮授權處理之門市,其餘四間門市即

         大店、松柏店、景美店及汐止店均非黃素琴被授權之範圍。

    2)前開五份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僅有向心門市之大小章與綠色小鎮出具之授權書上之大

         小章相符,其餘四份不僅與授權書上之大小章不符,亦與綠色小鎮之經濟部變更登

         記表登記之印鑑章相違。可證綠小鎮並非將全省門市的租約事務皆委託黃素琴辦

         理,則吳政衛及黃素琴如何取得前揭契約,啟人疑竇!

    3)再查,前開未授權給黃素琴處理終止租約之門市師大店,其終止租約之日期係於

         102.05.03,但竟於102.05.01便透過黃素琴與綠色大帝公司簽下房屋租賃契約

         租期自102.05.01起至107.04.30止。又前開未授權給黃素琴處理終止租約之門市

         松柏店,其終止租約之日期係102.04.30,除與吳政衛達成協議以租金給付方式讓

         查封之動產留在原址進行保管外,亦於102.05.25透過黃素琴與綠色大帝公司簽下

         房屋租賃契約、租期自102.06.01起至105.05.31止。

    4)綜上,可知黃素琴僅受綠色小鎮部分授權處理9家門市租約事務,而非授權處理全

         38家門市。而吳政衛提出前揭未授權黃素琴處理之四份終止租賃合約,如何取

         得亦需查明。

 

  2、吳政衛撤銷對綠色小鎮假扣押強制執行後,並未合法通知綠色小鎮取回被查封之扣押物。

    1)查,吳政衛以其持有綠色小鎮公司之40.69%股權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據向台

         中地方法院聲請選任其擔任告訴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之聲請意旨係主張:告訴人公

         司之董事無法召開行使職權、公司業務停頓及影響股東權益為理由。

    2)再查,吳政衛就綠色小鎮人公司進行連續性的假扣押強制執行後,原執行法院及受

         囑託法院分別都將查封之動產指定交由或變更債權人(即吳政衛)保管,並命吳政

         衛需陳報保管地。且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3.03.14以中院東民執102司執

         令酉字第112號函,命令除去該假扣押查封標示,並請債權人(即吳政衛)聯絡債

         務人(即綠色小鎮公司)取回前開經吳政衛不當實施假扣押所查封之動產事宜。詎

         吳政衛明知其當時為綠色小鎮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依公司法第208條之一規定,負

         有為綠色小鎮公司取回上開屬於綠色小鎮公司所有而遭吳政衛不當假扣押之動產,

         並負有使上開門市恢復營運之義務。惟吳政衛非但未盡其臨時管理人之義務,除利

          用上開門市動產遭假扣押無法營運(停業)之際,將該原屬綠色小鎮公司所有18

          家門市店及其他由其擔任保管人之一切設備與生財器具等資產,任由其所預謀設立

          之綠色大帝公司無權占有使用,並強行變更為綠色大帝公司旗下之營業所

     3)吳政衛於103.03.14接到中院東民執102司執令酉字第112號函後,故意置之不

          理,違背職務不為綠色小鎮公司取回前開經吳政衛個人不當實施假扣押所查封之動

          產,公私不分任由綠色大帝公司無權占有使用上開動產,致生損害於綠色小鎮公

          司。

 

  3、吳政衛在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43號假扣押裁定遭撤銷確定後除不為綠

     色小鎮公司取回前開經吳政衛個人不當實施假扣押所查封之動產外復於104.04.30

     健康食彩公司簽署合資協議:「由甲方(即健康食彩公司)以現金方式收購乙方(即綠

     色大帝公司)所營事業、所營門市、所用商標暨特定資產及特定負債(以上統稱移轉標

     的)。另由乙方以現金方式參與甲方現金增資,增資後乙方將持有甲方30%股權。一、

     甲以雙方同意「移轉標的」交割時間為民國10451日凌晨零時(以下簡稱「交割

     」)」將其持有上列屬於綠色小鎮公司所有門市店之裝潢、設備、產品櫃、生財器具等

     資產,直接處分出售予健康食彩公司,使吳政衛個人獲得持有健康食彩公司30%股權之

     不法利益。

           

三、綠色小鎮公司遭廢止登記係因吳政衛自行辦理歇業一年而未申請復業所致。

  1、吳政衛於擔任綠色小鎮公司臨時管理人期間,並未積極實施讓綠色小鎮公司恢復營運之

     行為,反而利用臨時管理人之身分大肆損害綠色小鎮公司之利益之作為,明顯有悖其聲

     請選任其為綠色小鎮公司臨時管理人之承諾,進而因違反背信罪遭判刑確定在案。

  2、吳政衛為達到讓綠色小鎮公司消滅之目的,竟於104319日委任第三人許俊瑋提

     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間自104319日起至105318日止,共計一年。期限

     屆止後,吳政衛故意不申請復業或延展,終致綠色小鎮公司遭經濟部以106629

     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96374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

 

綜上,可知林耿宏、黃素琴、杜恆瑋、任莉菁與吳政衛間,不管是在對林秦葦的訴訟或是在吳政衛對綠色小鎮公司聲請假扣押事件之前與後,均係站在與吳政衛同一陣線,積極以讓綠色小鎮公司資產及品牌消失為手段,達到讓吳政衛個人及綠色大帝公司獲有利益之目的。如此倒果為因的陰謀,正是讓綠色小鎮公司蒙遭損害及林秦葦蒙受不白之冤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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